三月初我在網上看到大量關于 “慧聰新品涉嫌抄襲阿里巴巴” 的報導或文章。剛開始我以為是有人惡意炒作,一直在等待阿里巴巴的正式通告或說明,我相信即便阿里巴巴不直接找慧聰交涉,也會在網上申明是別人盜用名譽的炒作。但遺憾的是從最初報導發(fā)布至今已有一個月,這個說明一直沒有出現。這件事情發(fā)生以后,慧聰面臨很大的壓力,股票也受到了明顯影響。尤其是當這種報導被譯成英文出現在了多個國外網站上,對慧聰的聲譽造成了極為不好的影響。但即使如此,我們也并不想多說,只是為了解決職工的疑慮,公司市場總監(jiān)給全體慧聰人發(fā)了一封信,表明了公司的態(tài)度:慧聰沒有抄襲別人,在這件事情上,慧聰要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忍辱負重,退避三舍。然而,此事依然被不斷炒作。我覺得,我必須站出來公開表達我的意見。 侵權抄襲,還是學習競爭? 首先,弄清楚哪些事情是抄襲與侵權、哪些是學習與競爭非常重要。國家制定了許多關于知識產權和商標保護的明確規(guī)定,其主要目的是鼓勵人們的創(chuàng)造和發(fā)明,讓創(chuàng)造者和發(fā)明者得到其應該得到的市場利益。但是如果把這種保護無限制地擴大,就會產生另外一種情況,即“跑馬圈地”,這樣就往往會形成壟斷,它對于市場競爭和進步有著巨大的殺傷力。因此,在整個法系上,既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法、商標法,同時又存在著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如果單純強調保護,不鼓勵競爭和學習,同樣對經濟發(fā)展不利,而依靠某種特權,如政府背景、市場勢力等壟斷市場的行為,對經濟發(fā)展來說實際上更為可怕。 慧聰在12年的發(fā)展中經歷過許多阿里巴巴今天指責的事情,回顧這些事例有助于我們得出一些結論。 一,對慧聰分類廣告業(yè)務的模仿。上個世紀90年代初,慧聰首創(chuàng)了用集中報價的形式來做分類廣告的模式,開始報紙不收費,甚至還要給慧聰“稿費”。不過,這種業(yè)務模式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于是相繼出現了一大批模仿者,而當慧聰把自己的業(yè)務向全國二十多個城市推廣后,每處都出現了幾個競爭性的公司。慧聰受到非常大的壓力。但是我們正面地接受了這種競爭,沒有公開指責誰抄襲了我們的模式。同時也正是在競爭壓力之下,慧聰才取得了很好的成長,與報社和市場上的對手通過合理的競爭確立了市場關系,帶出了一個每年上百億營業(yè)額的行業(yè)。 二,慧聰向四達公司的學習。1995年,《北京青年報》和當時由孫陶然先生領軍的四達廣告公司合作開辦“電腦版”,是中國媒體業(yè)的一個創(chuàng)舉。它的基本特征是把內容和廣告放在了一起,加大了新聞信息和廣告的互動性?;勐斚胱鲞@項業(yè)務,但沒有馬上就進入,因為它投入大風險大。我們一直監(jiān)測《北京青年報》的情況。記得,當它們做了八個月左右,開始贏利的時候,即這種運營模式得到市場認可的時候,慧聰利用自己的規(guī)模優(yōu)勢,用了三個月的時間,在全國從哈爾濱到云南,從北京到武漢、南京,一下做了十幾個城市將近二十個媒體的“電腦版”。孫陶然先生也沒有說我“抄襲”,相反我們之間有很多交流,互相探討怎樣做得更好。直到現在,我非常感謝四達廣告公司在這個業(yè)務上的創(chuàng)舉,它使中國報刊業(yè)進入了一個新的領域,即專業(yè)版開始進入媒體。 三,慧聰市場研究業(yè)向西方同行學習。眾所周知,中國的市場研究業(yè)是在西方之后興起的?;勐斣谝恍┬袠I(yè)的研究,如IT、汽車等市場報告的研究方法,則借鑒了國外的公司,如我們IT方面的市場分析,很多是借鑒了國際公司IDC的分析方法。在借鑒的過程中,我們是把它的報告拿過來,掰開了揉碎了去消化、去學習,之后在自己的分析中又加進了慧聰商情和數據庫的分析方法,從而確立了慧聰在市場研究業(yè)的地位。至今,IDC、Dataquest等,沒有一家公司指責慧聰抄襲和競爭,相反因為我們跟IDC的競爭,引起了它的母公司IDG對我們的注意,最終形成了IDG對慧聰的風險投資。 假設阿里巴巴指責慧聰的幾件事情都存在,我認為它們非但不是侵權與抄襲,而恰恰是應該鼓勵的學習和競爭。當別人向你學習和競爭時,你卻指責別人抄襲和侵權,實際上這本身就是對別人名譽權的一種侵犯,是不講道理?,F在,阿里巴巴說慧聰抄襲了它們的產品。我希望阿里巴巴能把這種抄襲的指責堅持下去,訴諸訴訟。如果最后證明確實是我們抄襲了它,慧聰愿意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如果證明不了,那就是阿里巴巴錯了,它應該道歉。這種道歉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它表明,你是尊重事實、講道理的好人。 阿里巴巴的指責成立嗎? 阿里巴巴指責慧聰抄襲的論據主要有三點:1,一個總部設在北京的公司為什么要把它產品的終審權放在杭州西湖法院;2,慧聰的服務條款中多次出現“貿易通”的說法;3,服務條款驚人的相似。 我們一條條來看。 第一,慧聰為什么要把產品的終審權放在杭州西湖法院? 不知阿里巴巴是否知道,在它成立的前幾年,慧聰就已注冊了杭州公司,法律上受西湖法院的管轄。從法律上說,慧聰杭州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公司,與阿里巴巴具有對等的權利?;勐敱本┛偛坎还艹鲇诤畏N考慮,都有權把最終的解釋權和裁決權放在西湖法院,這一不違法,二不違反道理。 第二,關于服務條款中出現“貿易通”字樣。 阿里巴巴指責我們在服務條款中幾次出現了“貿易通”的字樣。據我們了解,阿里巴巴并沒有將“貿易通”注冊,而且在網上搜尋可以發(fā)現有許多叫“貿易通”的產品。 且不說阿里巴巴沒有將“貿易通”注冊,即便注冊了,根據《商標法》恐怕也只能注冊“阿里巴巴貿易通”。例如,我們在北京注冊了一個“北京慧聰”,在南昌又有一個“南昌慧聰”,它與我們沒有任何股權關系,但我們不能阻止它這樣注冊,因為它與“北京慧聰”有了“南昌”兩個字的區(qū)別。所以,即使我們的產品叫“慧聰貿易通”也沒有侵犯阿里巴巴的權利,就象南昌慧聰與北京慧聰可以并存的一樣。 第三,服務條款的雷同。 據稱,慧聰新推出的買賣通和資訊通兩個產品,其服務條款與阿里巴巴的產品有很多驚人相似的地方。那么,服務條款受不受法律保護?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服務合同的條款往往帶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并非為某一類企業(yè)所獨有。例如,當年美國的康柏電腦公司第一個推出了“三年聯(lián)?!狈?,這就迫使AST和中國的很多企業(yè)也紛紛推出三年聯(lián)保服務條款。這不只是驚人的相似,而且是驚人的一樣。但是從沒人說這是一種抄襲和侵權行為,相反,這種服務條款的推出,其市場結果是大家都學習它,市場進步了,消費者得到了實惠。康柏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別人不得提供三年聯(lián)保的服務,同樣,慧聰在推出相關服務條款時,也不可能不與阿里巴巴產品的很多條款一樣,因為它們本身是同一類產品。慧聰推出與阿里巴巴相似的服務,就是表明要與它競爭。這種競爭會迫使大家都來提高質量、降低價格。這是一種合理的、國家鼓勵的市場學習和競爭行為,是真正受到國家保護的。如果把這種學習指責為“抄襲”,就侵犯了慧聰的名譽權。 再看所謂“會員檔案的內容結構格式雷同”。這種指責很奇怪。應該說,這種東西本來就應該是大同小異,完全一樣也無可指責。試想,世界上企業(yè)千千萬萬,如果客戶檔案的內容結構格式都不一樣,那該是多么大的智力工程? 真正的抄襲是產品的抄襲、技術的抄襲,我期待著阿里巴巴拿出真正有說服力的證據來。 對阿里巴巴此次指責慧聰抄襲的行為,我個人非常理解。當一個公司長期虧損、依靠大量引進外資生存的時候,競爭者是很少的,自己的心態(tài)往往也還不成熟?,F在,阿里巴巴已開始贏利,即面臨競爭。對于這種競爭,阿里巴巴顯然還不習慣。實際上,沒有競爭才是最可怕的。競爭是保證企業(yè)和社會環(huán)境不被污染和不腐敗的最重要的機制。所以,阿里巴巴面對競爭的心態(tài)需要進一步成熟。只有能夠承擔巨大競爭壓力的公司,才是一個真正成熟、偉大的公司。 我說這些話,不是要向誰討回公道,從宏觀和更廣泛的意義上講也絕不是只為了慧聰,而是為了一種理性的、善良的、標準的、人人都能接受的市場規(guī)則。如果一個公司有了一個想法、提出了一種服務,別人即便是加上前綴都不能用的話,這種壟斷就極其可怕。如果這種壟斷產生,我相信也不會有阿里巴巴,因為在你之前你現在所有的業(yè)務、所有的東西別人都有過想法或實踐。應當指出的是,如果你如此偏重于保護自己,那也是一把雙刃劍。 最后,我呼吁市場的善良合作。在市場上發(fā)生爭議的時候,一定要擺事實、講道理、說實話,以做好人為目的來討論協(xié)商。我愿意以我的名譽和慧聰的責任來對本文所述的事實和理論負責。與其把它視為一種商業(yè)爭斗,還不如把它理解為一份學術討論的文章。 自動化網摘自賽迪網